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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000033號孫慶昌、林佑杰、高文榮之取消庭期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1年度原訴字第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慶昌、林佑杰、高文榮之取消庭期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原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取消庭期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