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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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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2454號林立晴即林俞瑩之執行命令、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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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2024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立晴即林俞瑩之執行命令、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24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立晴即林俞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㈠本院112年12月8日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202454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㈡因債權人陳報債權總額為333,639元,本院擬解除債務人之附件一及附件二序號1、4保單,並保留附件二序號2、3之保單,兩造請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如逾期未表示意見,將依旨意解除債務人前開之保險契約,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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