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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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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26006號孫逸文之民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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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成112年度司票字第2600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孫逸文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6006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謝秀妹即東征企業社與相對人謝秀妹即東征企業社、孫逸文、胡至辰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006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謝秀妹即東征企業社
      孫逸文  
      胡至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玖仟陸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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