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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37號謝維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學113撤緩字第3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維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撤緩字第37號謝維璉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謝維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維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維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