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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2578號洪俊仁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2125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俊仁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257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洪俊仁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禁止債務人洪俊仁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