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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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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76號許宸毓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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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3年度訴字第18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宸毓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7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宸毓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王瑞英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等 
被   告 許宸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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