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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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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000062號賽席爾商極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本立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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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賽席爾商極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本
   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賽席爾商極
    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本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陳麒鈞  
      卓韋辰  
      葉竑爭  
      林佟遙  
      於坤霖 
      鍾語軒  
      陳彥儒  
      王凱琳  
      王佑誠  
      鄭朝陽  
      游淳鈞  
被   告 賽席爾商極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本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總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判命給付金額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檔案下載

  • 113勞訴62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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