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000062號賽席爾商極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本立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賽席爾商極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本
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賽席爾商極
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本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陳麒鈞
卓韋辰
葉竑爭
林佟遙
於坤霖
鍾語軒
陳彥儒
王凱琳
王佑誠
鄭朝陽
游淳鈞
被 告 賽席爾商極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本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總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判命給付金額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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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