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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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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174號劉聖文之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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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51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聖文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174號原告周子揚與被告劉聖
          文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174號
原   告 周子揚  
訴訟代理人 周子正 
被   告 劉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
貳佰玖拾陸元;惟原告如能查報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OO街OO巷
OO號OO樓之交易現值或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
,且該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較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低者,
則應以該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為本件遷讓房屋等訴訟標的價額,
加計第四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捌萬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並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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