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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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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663號許秀玲,賴昱銓,賴劉彩足,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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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76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銓、賴劉彩足、許秀玲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7663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銓、賴劉彩足、許秀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63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送達代收人 郭旭峯  
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相 對 人 賴昱銓
      賴劉彩足
      許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銓、賴劉彩足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參仟貳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參佰零伍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許秀玲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參仟貳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參佰零伍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中一人於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參仟貳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參佰零伍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清償者,其餘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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