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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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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23號張棋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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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訴字第1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棋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3號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棋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廖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黃靖軒律師
被   告 張棋鳳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一二五巷十號四樓
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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