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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6號賀新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16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賀新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賀新民得隨
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住臺北市
被 告 賀新民 籍設臺北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