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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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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6號賀新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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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16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賀新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賀新民得隨
    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住臺北市
被   告 賀新民  籍設臺北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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