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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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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562號文晉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雅燕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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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35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文晉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
          雅燕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562號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
          公司台南分公司與被告文晉設計有限公司、許嘉妘間
          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562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文晉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雅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於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伍佰元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
合        計             4,630元
 
附表:
廠牌 車牌號碼 型式 年份 引擎號碼 VOLVO RCY-7719 S90 B4 2021 PNVPTK9TDM5221416 
    

  • 發布日期:113-06-15
  • 更新日期:113-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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