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375號賴品芯即賴姿君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23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品芯即賴姿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品芯即賴
      姿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7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被   告 賴品芯(原名:賴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零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