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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41號陳安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43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安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4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依當事
人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安妮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41號
原 告 楊幗瑛
被 告 陳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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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訴字第4341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