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222號李建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3年度訴字第22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建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2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建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22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住同上
被 告 李建龍 籍設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34號
(高雄市新興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40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54,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61,4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