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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4022號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節字第40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022號債權人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禁止債務人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