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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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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911號廖紫言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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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3年度訴字第19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紫言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及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下午2時28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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