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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001306號聶幸玲(兼聶少奇之繼承人)之上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聶幸玲(兼聶少奇之繼承人)之上訴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原告林怡利與被告林水圳(撤回)、林合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上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