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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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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499號王菘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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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13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菘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499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菘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黃素紅  
相  對  人  趙添財  
相  對  人  王菘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趙添財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趙添財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翔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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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2153800pdf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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