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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019340號黃慶國、劉維成、黃文裕、周黃毓、黃建中、黃奎元、游黃麗貞、江素碧、曾連和、曾昭勲、曾煜清、曾鈴晶、劉懿萱、林麗萍、劉艾栗、陳張純蓮、紀壽美、杜紀壽惠、紀榮斌、葉明彥、葉佩穎、葉鎮宇、劉珮華(即劉敦雄之繼承人)、劉國瑞(即劉敦雄之繼承人)、陳安富(即劉麗珍之繼承人)、陳金昇(即劉麗珍之繼承人)、陳文揚(即劉麗珍之繼承人)、陳宏祺(即劉麗珍之繼承人)、陳衛東(即蘇中清之承受訴訟人)、蘇柏文(即蘇中清之承受訴訟人)、蘇冠諭(即蘇中清之承受訴訟人)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0年度北簡字第193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慶國 、劉維成、 黃文裕 、周黃
毓、黃建中、黃奎元、游黃麗貞、 江素碧、曾連和、曾
昭勲、曾煜清、曾鈴晶、劉懿萱、林麗萍、劉艾栗、陳張
純蓮、紀壽美、杜紀壽惠、紀榮斌、葉明彥、葉佩穎、葉
鎮宇、劉珮華(即劉敦雄之繼承人)、劉國瑞(即劉敦雄
之繼承人)、陳安富(即劉麗珍之繼承人)、陳金昇(即
劉麗珍之繼承人)、陳文揚(即劉麗珍之繼承人)、陳宏
祺(即劉麗珍之繼承人)、陳衛東(即蘇中清之承受訴訟
人)、蘇柏文(即蘇中清之承受訴訟人)、蘇冠諭(即蘇
中清之承受訴訟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0年度北簡字第19340號原告李士宗與被告黃慶國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下午3時4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擬 判
股 別:己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