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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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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388號蔡涵宇(原名:蔡梨蘋)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承受訴訟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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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新113年度訴字第23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涵宇(原名:蔡梨蘋)之起訴狀繕本、民
      事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8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14時28分,在
      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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