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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000394號劉秉軒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慎112審簡上字第39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秉軒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94號黃秋融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劉秉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 別 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融 年籍詳卷
劉秉軒 年籍詳卷
居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1段105巷2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936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019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提起上訴,檢察官王巧玲、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6-14
- 更新日期:113-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