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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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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2327號邵永毅(原名:邵玉軒)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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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戊字第123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邵永毅(原名:邵玉軒)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2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邵永毅(原名:邵玉軒)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①主旨:債務人邵永毅對第三人‧‧‧之繼續性給付債權,自即日起,在附表所示範圍內,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請查照。
②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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