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279號林義緯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3年度家護字第2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義緯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279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義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林義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0四樓404室)、工作場所(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至少100公尺。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各10次(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治療方式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必要情形彈性調整)。
本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