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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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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王誠輝之起訴狀繕本、聲請移轉管轄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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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誠輝之起訴狀繕本、聲請移轉管轄狀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4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依原告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聲請移轉管轄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原定113年6月28日上午9時27分庭期取消。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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