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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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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82號許朝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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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18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朝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8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朝詠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8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許朝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違約金 (新臺幣) 備    註  1 信用 貸款  644,651元  644,651元  12.01%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200元 放款帳號 85020001850610   2 信用卡 消費款  28,398元  27,277元  15% 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200元 正卡卡號 3569696215991482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73,049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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