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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82號許朝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18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朝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8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朝詠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8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許朝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違約金 (新臺幣) 備 註 1 信用 貸款 644,651元 644,651元 12.01%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200元 放款帳號 85020001850610 2 信用卡 消費款 28,398元 27,277元 15% 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200元 正卡卡號 3569696215991482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73,049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