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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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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297號徐顯崇,張稚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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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22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稚宏、被告徐顯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稚宏、被
      告徐顯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2297號
原   告 王碧如  
           
被   告 張稚宏  
      徐顯崇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
附民字第110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稚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徐顯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本院112年12月27日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附表一:被告張稚宏部分(關於所涉本件原告侵權部分)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二層帳戶 再轉匯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三層帳戶 提領人、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證據名稱及證據出處 主文    1    王碧如  111.4.12 10:49 250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第007-26168035840號帳戶 (戶名:李麗君) 111.4.12 10:53 199萬9,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第008-176200186312號帳戶 (戶名:薛宏鎮)  111.4.12 10:53 199萬9,000元 第一銀行 帳號第007-60510089372號帳戶 (戶名:智鴻公司) 張稚宏、 111.4.14、10:39、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300萬元 111年5月23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722號卷第67-69頁) 張稚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1.4.12 10:54 60萬2,000元  111.4.12 10:54 60萬2,000元  張稚宏、 111.4.15、14:12、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63萬元   
附表二:被告徐顯崇部分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二層帳戶 再轉匯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三層帳戶 提領人、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證據名稱及證據出處    1    王碧如   111.4.18 13:00 29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第008-249200270893號帳戶 (戶名:鍾光賢)   111.4.18 13:26 96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第007-42350195951號帳戶 (戶名:趙信銘)   111.4.18 13:37 96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第009-57410101450500號帳戶 (戶名:環宇汽車商行陳世凱)  徐顯崇、 111.4.18、13:58、彰化銀行中壢分行、268萬元 111年5月23日警詢筆錄(偵字第8722號卷第67-69頁)     111.4.18 13:26 193萬4,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第009-58145110471000號帳戶 (戶名:趙信銘) 111.4.18 13:34 1,000元          111.4.18 13:39 172萬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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