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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1418號李蕎蓁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荒字第131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蕎蓁即李祐禎113年5月21日、113年6月11日北院英112司執荒字第131418號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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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13141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蕎蓁即李祐禎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旨揭112年6月11日執行命令係通知債務人113年5月21日執行命令應予撤銷改依113年6月11日執行命令執行,該執行命令係通知本院已終止債務人保險契約,所得款項由債權人收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股 別:荒股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