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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677號鄭欽壕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易字第67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鄭欽壕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
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677號鄭欽壕等侵占遺失物案件,
應受送達人被告鄭欽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7月24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13法庭進行
審理程序,應送達之傳票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
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股別:齊股
書記官:劉俊廷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