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765號謝敏翔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簡字第176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謝敏翔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765號謝敏翔妨害名譽案件,應

         受送達人被告謝敏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股別:齊股

書記官:劉俊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65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敏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緝字第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敏翔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