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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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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訴字第000027號廖媚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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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訴字第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媚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訴字第2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媚琇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訴字第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境軒  
被   告 廖媚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950元
合    計          5,950元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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