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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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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11110號王治平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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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辛字第111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治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111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債務人王治平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王治平在第三人‧‧‧之股份,於說明二範圍內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就該股份為移轉之記載。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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