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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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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458號吳佩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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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圓113簡字第145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佩芬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458號吳佩芬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吳佩芬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尚卿
股   別  圓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佩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佩芬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應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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