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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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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572號村上明美之履勘函及履勘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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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5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村上明美之履勘函及履勘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572號原告鄭金和與被告鄭春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履勘函及履勘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庭訂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10時整於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九芎林小段101地號土地行現場履勘,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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