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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154號張玲如(CHANG, LING-RU)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福111年度婚字第1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玲如(CHANG, LING-RU)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5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玲如(CHANG, LING-RU)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154號
原 告 林俊謙 住新竹縣湖口鄉和興路235巷5號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張玲如(CHANG, LING-RU)
住臺中市西區柳川東路2段109號
居56 Cummings Circle, West Orange,
NJ 07052 ,United State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