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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5278號洪慶玲(即陳玉隣之繼承人)、被告陳玟蓓(即陳潘玉之繼承人)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0年度訴字第52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慶玲(即陳玉隣之繼承人)、被告陳玟蓓
(即陳潘玉之繼承人)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527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洪慶玲(即陳玉隣之繼承人)、被告陳玟蓓(即陳潘
玉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