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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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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001306號林士正、劉孟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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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士正、劉孟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原告林怡利與被告林水圳(撤回)、林合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
原   告 林怡利
被   告 林合
楊月霞
林土盛  住
林敬弼
林敬壽
林敬發
張進聲(即張王碧蓮之承受訴訟人)
張進興(即張王碧蓮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林張金枝(即張王碧蓮之承受訴訟人)
王月汝
蘇梅桂
林長生
王太郎  住同上
簡秀華
簡聖軒  住同上
王寶月
王寶秀
林竹發
林癸文
林俊宏
林建星
林天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詠鐶  住
林侑庭  住同上
被   告 賴林寶雲 住
邵林秀鳳
林士正
陳瑞萍
林黃立(即陳麗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詩軒(即陳麗香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林詩純(即陳麗香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林詩庭(即陳麗香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廖金卿
王寶連
林廖素娥
廖宏澤  住
廖文宗  住同上
廖廷浩  住同上
廖如鳳  住同上
聶集鈞
聶幸玲 
聶紹蓉 
高清勝
高廷旺
高文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明嬌  住同上
被   告 陳詠瑀
林啟瑋
林大頊
劉彥顯
王若羚
廖淑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信賓
被   告 陳阿好  住
陳憲章
聶欣怡
聶佑倫  住同上
聶美蘋  住同上
鄭詩雋即林羲成遺產管理人
高林來好
高志明  住同上
高玉堂
高素月
高玉蘭
陳美雲
陳美瑛  住同上
高有能
張陳美華
高錦樹
高沛雲
高玉菁
高玉燕
朱素美
林麗霞(即高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高瑋志(即高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高苡薰(原名高彗序絜,即高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高翎軒(即高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高秀鳳
高秀蘭
高淑燕
高廖照
高玉玲
高任賢
高黎吉
陳高碧霞
蘇劉月琴
劉怡均
劉孟佳
劉佩咊
劉明宗
劉錦宗
王登財
王美蘭
胡美秀
胡正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編號1至32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林水圳所遺新北市新店區秀水段1060-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編號38至40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張王碧蓮所遺新北市新店區秀水段1060-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21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編號42至47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王蘇寶珠所遺新北市新店區秀水段1060-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0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編號49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王貴鑾所遺新北市新店區秀水段1060-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0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編號65至68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廖桂英所遺新北市新店區秀水段1060-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134分之7辦理繼承登記。
六、如附表編號73至78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聶少奇所遺新北市新店區秀水段1060-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94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七、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新店區秀水段1060-1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八、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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