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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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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4104號史克鈞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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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樂字第184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史克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4104號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高連電業有限公司、史克鈞、黃茹靜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保險給付債權。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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