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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402號許萌(原名陳許萌)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3年度店簡字第4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萌(原名陳許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簡字第40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萌(原名陳許萌)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張肇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簡字第4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偉強
被 告 許萌(原名陳許萌)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27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萬50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新臺幣
略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