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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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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000750號稑源經貿有限公司(原名:盈豐農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家樺之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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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裁全獲字第7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稑源經貿有限公司(原名:盈豐農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家樺之假扣押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50號債權人與債務人稑源經貿有限公司(原名:盈豐農經有限公司)、林家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聲請人以新臺幣997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8年度甲類第3期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29,892,77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中任一人為全體相對人之利益以新臺幣29,892,77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或相對人各以新臺幣29,892,77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各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獲股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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