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311號陳韋宏(原名陳韋儒)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3年度店小字第3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韋宏(原名陳韋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小字第31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韋宏(原名陳韋儒)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張肇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3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關宇宏
被   告 陳韋宏(原名陳韋儒)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7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56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