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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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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000025號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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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連113年度司全聲字第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全聲字第25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宗慶
相  對  人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全字第二七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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