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000558號尹衍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光111易字第55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尹衍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558號尹衍蓉毀棄損壞案件,應受
送達人尹衍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衍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
第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尹衍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