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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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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87號蔡中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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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3年度訴字第6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中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8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中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文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林郁傑 
複代理人  戴振文 住同上
被   告 蔡中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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