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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87號蔡中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3年度訴字第6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中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8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中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文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林郁傑
複代理人 戴振文 住同上
被 告 蔡中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