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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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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24號林方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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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3年度訴字第9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方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方婷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林方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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