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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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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53180號石吳玲鳳之分配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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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德字第53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石吳玲鳳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318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石吳玲鳳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主旨節文:本院定於113年7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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