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697號相對人澤宇生技有限公司、相對人李柏輝、相對人詹凱翔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聲字第697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澤宇生技有限公司、相對人李柏輝、相對人詹凱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69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澤宇生技有限公司、相對人李柏輝、相對人詹凱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澤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棠欽  
相  對  人  李柏輝  
            詹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2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