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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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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01號賈居陶之開庭通知、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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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賈居陶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賈居陶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
       查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
    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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