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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01號賈居陶之開庭通知、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賈居陶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賈居陶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
查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
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