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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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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563號蔡邱得、邱智炫、邱雅君、王柏正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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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聲字第5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邱得、邱智炫、邱雅君、王柏正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563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蔡邱得、邱智炫、邱雅君、王柏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邱新忠  
相  對  人  蔡邱得  
            邱智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邱新忠  
相  對  人  邱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邱新忠  
相  對  人  王柏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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