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400號黎宏南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小字第4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黎宏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小字第40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黎宏南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4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周晉鳴
蔡志宏
被 告 黎宏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